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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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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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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标性使用需注意使用的方式及范围,同时,使用的目的必须为“区别商品来源”。若产品宣传册以及官网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但仅仅出于对产品功能、方法的描述,不具有识别、区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主体”之作用,系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辽02民终6620号

【案情事实】

2015年12月28日,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罗特克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5650974号“SNI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搅炼机、铸造机械、给水除气设备、气体分离设备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大连新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翔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铝合金熔解炉、保温设备、除气精炼机、工业炉窑设备、热处理设备、非标准自动化控制设备、工业机器人设计、研发、生产、安装、维修、销售(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铸造材料、铸造涂料、氮化硼涂料、耐火泥、石墨产品、工业陶瓷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新翔公司在其《科林泰一站式·专业铝厂铝合金厂熔铸服务提供商》宣传册中介绍“科林泰是大连新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熔铸产品及服务的注册品牌”,“科林泰产品及服务涵盖:铝厂用氮化硼涂料、分流盘、导流管、转接板、工业陶瓷定制件、SNIF在线除气设备制造与维修”等。新翔公司在“设备特点”页的左上角使用了“SNIF在线除气系统”字样,该页有在线除气系统设备特点的文字内容及设备图片。新翔公司的公司网站(域名xinxianggongye.cn)中有“SNIF在线除气系统”页面,该页面有“SNIF在线除气系统”字样、设备图片及详情介绍的文字内容。
派罗特克公司认为认为新翔公司使用SNIF商标标识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除了构成商标侵权外也同时构成不当竞争。
新翔公司辩称其对“SNIF”的使用属于描述性或叙述性的使用,是为了说明产品功能而不是为了表明产品的来源,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且派罗特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涉案商标,派罗特克公司也没有提交带有SNIF标识的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无法证明派罗特克公司带有SNIF标识产品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法院认为】
一、新翔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审理意见
(一)通用名称问题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字第374号,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确定了通用名称以下认定标准:1、法定的通用名称:法律规定为通用名称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通用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根据此案确定的认定标准,新翔公司未能提交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将“SNIF”字母组合作为在线除气设备产品通用称谓使用的证据,故“SNIF”并非法定的通用名称;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献、登载相关文章的学术期刊亦未达到专业工具书、辞典的权威度和专业性,尤为关键的是其未能提举在线除气设备产品市场已将“SNIF”作为较为固定通用称谓的相关证据,因此“SNIF”标识亦非约定的通用名称。综上,新翔公司此节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加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二)非商标性使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系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条款。根据该条规定,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方式及范围,二是使用的目的必须为“区别商品来源”。本案中,新翔公司对“SNIF”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满足该条法律构成要件,对此各方并无争议;现争议的焦点在于“SNIF”的使用目的。派罗特克公司认为新翔公司的使用目的是混淆产品来源,新翔公司认为的使用目的是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因派罗特克公司认为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侵犯商标权,则本院需对新翔公司在前述载体上的使用目的作出判断。
1、在产品宣传册上的使用目的
案涉产品宣传册的首页显示的中文内容为:“科林泰”,“一站式·专业”,“铝厂/铝合金厂”,“熔铸服务提供商”及“大连新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科林泰”字体大于其他文字,处于页面上方,属于突出使用,该页并未显示“SNIF”标识。后页系关于产品的整体介绍,内容显示为“科林泰产品及服务涵盖:铝厂用氮化硼涂料、分流盘、导流管、转接板、工业陶瓷定制件、SNIF在线除气设备制造与维修”等。此句话的主语为“产品及服务”,谓语为“涵盖”,宾语为“铝厂用氮化硼涂料、分流盘、导流管、转接板、工业陶瓷定制件、SNIF在线除气设备制造与维修”,“科林泰”系定语。根据以上分析,对主语“产品及服务”表示领属、进行限定的系定语“科林泰”,则“科林泰”已经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该句宾语的各词组系并列关系,均系产品及服务的内容描述,并无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若省略非诉争的产品服务内容,该句可简化为“科林泰产品及服务涵盖:SNIF在线除气设备制造与维修”,按普通公众的认知,该句的理解应为SNIF在线除气设备制造与维修是科林泰的产品及服务,显然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的系“科林泰”而非“SNIF”。至于后页对SNIF在线除气系统产品描绘中以大字突出使用“SNIF”标识一节,首先需考虑该宣传册的整体性,首页对产品及服务来源为“科林泰”的突出显示,产品整体介绍页对各分项介绍页的统领作用。在首页已经说明产品及服务均为“科林泰”产品后,如前所述,整体介绍页再次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为“科林泰”,则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理解,应当知晓并了解各分项产品介绍页的产品均为“科林泰”产品,不易产生混淆。其次,在该分项产品介绍页的下部,还标注了“科林泰”及“大连新翔工业”字样,同时起到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最后,双方均认可,“SNIF”系在线除气的一种方法,故对其的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系对产品功能、方法的描述。
此外,在前述三张宣传册页面上,均标注了英文“CLEANTEH”与单幅翅膀状图形的组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组合系注册商标,但亦起到了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
据此,新翔公司在产品宣传册中对“SNIF”的使用系非商标性使用。
2、在官网页面上的使用目的
新翔公司在官网“关于我们”的下拉菜单“公司简介”及“铝厂/铝合金厂”的下拉菜单“SNIF在线除气系”使用了“SNIF”标识。其中“公司简介”中的文字表述与产品宣传册的表述一致,对此的认定不再赘述;而在产品分项介绍页中的使用,应考虑该页面需从首页进入,而首页中的“公司简介”已经明确了产品的来源;此外在官网首页上新翔公司使用英文“CLEANTEH”与单幅翅膀状图形的组合作为标识,该标识亦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据此,新翔公司在官网页面中对“SNIF”的使用亦系非商标性使用。
综上,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不具有识别、区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主体”之作用,均系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派罗特克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新翔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新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双方当事人对其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上诉理由已无审理必要,本院不再进行评述。
二、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审理意见
派罗特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为新翔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和官网页面上对“SNIF”的使用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新翔公司必须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解其产品系派罗特克公司产品或误认为新翔公司与派洛特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此时新翔公司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院对商标侵权法律关系的审理意见中,已经论述新翔公司的此等使用并非混淆行为,亦不会产生混淆的法律后果,据此,派罗特克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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