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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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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需注意使用的方式及范围,同时,使用的目的必须为“区别商品来源”。若产品宣传册以及官网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但仅仅出于对产品功能、方法的描述,不具有识别、区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主体”之作用,系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辽02民终6620号【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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